最自由的二手家電交易區立刻下載

網路惡評一顆星,恐觸民法及刑事責任!

前幾天看到新聞,餐聽員工只是提醒一對情侶,門口為餐廳專屬車位,竟然就被惡意留言負評!

一鍵免費訂閱Mr486電子報,最新資訊、家電優惠及好康優惠

(其他店家 網路評論圖)

 

在這個網路資訊發達的時代,無論你是要購買商品,或是要查詢餐廳,第一件事就是上網查詢評價,每一個評價都會影響消費者最後決策,因此這樣的不理性負評,會造成店家極大的傷害,甚至影響店家整體形象、名譽等。

 

面對在網路上打著鍵盤罵人,各種情緒性字眼、惡意批評的留言,店家是有辦法站出來捍衛自身權益、給予鍵盤惡人懲罰的,像這次新聞留言惡評的情侶,「並非該店家顧客,卻無故於GOOGLE頁面上給予店家給予一顆星評分之負評」,其行為將涉及侵害店家商譽之情形,可能涉及相關民事、刑事責任,以下列出條文及說明,供各商家參考,捍衛自身權益。

-以下引用 許博森律師 所撰文-

1) 按,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,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,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,俾其實現自我、溝通意見、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。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、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,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。

 

2) 從刑法之角度判斷,應視消費者給予店家評價之行為,是否屬於「善意發表言論」,以及其所評價店家之內容是否屬於「可受公評之事」。亦即,消費者所給予的評價,若是針對店家提供的服務、自己前往店家消費之體驗與感受等與公眾相關之事所為合理評論,縱使評論內容令人感到不快,也應受到「言論自由」之保障。

但,若消費者只是希望毀損店家名譽、減損其他消費者前往店家的意願而留下評論,該等評論又非出於自己實際體驗所得,且有不實、誇大等不合理之情形時,則有極大可能被認定構成刑事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。自然,若是留下的負面評論僅涉及私德,並非可受公評之事,也有可能會構成誹謗。

 

3) 從民法之角度而言,留下一顆星的負面評價,是否會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,應視行為者主觀上是否存在侵害店家商譽之故意或過失,以及其所評價之內容是否貶抑店家之商譽而為判斷。

就之前類似案例,法院判決指出,評論分為「事實陳述」及「意見表達」,如果評論內容屬於前者,行為人需要證明自己所言為真,或已經過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信其為真實,如果無法證明,甚至評論內容根本是自己虛構的或過度誇大,則可能構成侵權行為;如果評論屬於後者,則與前述刑法的要件類似,需要判斷是否屬於「善意發表」合理之評論,且評論之對象為「可受公評之事」,只要符合這些要件,則不致被認定為侵權行為。

 

給店家的話

若經法院認定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,不實評價之人需對店家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之責,可能包含金錢賠償及公開道歉等;若遭認定此行為觸犯刑事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時,給予不實評價之人將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,相關民、刑事責任甚為嚴重。

如果店家有遇到類似情事,可透過相關法律程序來保障自己,捍衛自身權益及名譽。

 

給消費者的話

消費者所留下評價,首先須是與店家提供服務之內容、態度、品質等公眾利益息息相關之事,並且應為陳述相關事實或表達自己體驗後之感想、意見之合理內容。

若評論內容並非與店家服務相關(例如:這家店的店長有婚外情,爛店,一星負評送你!),或非出於自己的實際體驗及感想,僅僅是無故給予負評(例如:明明沒去過該店家,卻給予一顆星評價或留下言論表達「難吃」、「態度差」。),或雖有體驗,但卻出於減損店家商譽之目的,而留下誇大、不實、虛構內容等逾越合理範圍之評論(例如:店家端上溫水給顧客,事後顧客卻上網評價「店家故意給100度的沸水,還潑在客人腿上。」),確有可能構成相關民、刑事責任。

所以各位消費者,建議給予評價時,千萬不可隨意評論不實、攻擊、謾罵的言論或無合理原因即給予一星評價,避免觸法。

 

☞延伸閱讀:

❶ 2020出國旅行 五項必備單品
❷ 地表最強吸+拖LG A9+吸塵器,讓你打掃時間減半,家裡更乾淨
❸ 這四個區域打掃乾淨,事業運、財運,通通 UP!
❹ 次氯酸抗菌液製造機,連可怕的腸病毒都可以消滅,自己做一瓶花費不到一塊錢!
❺ 教你如何挑選適合自己的打掃工具
❻ 一秒即譯!每個上班族、學生都一定要有一支「486翻譯筆」
❼ 2020最新大白第四代空淨機,功能獨步全球
❽ 五招密技,教你去除口臭、預防蛀牙及牙周病
 地表最強乾衣機,洗完衣服再也不用曬!
❿ 四款肩頸伸展器心得分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