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跟蹤騷擾防制法》通過了!這些追求、跟蹤、騷擾行為最重判五年
警政署統計,台灣每年約八千件跟騷案件,這還不包含私下隱忍未報警案件,經過幾年努力後,立法院於11月19日三讀通過《跟蹤騷擾防制法》,明定八種追求、跟蹤、騷擾等行為,都將視為犯罪,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「跟蹤騷擾」行為之定義
是指以人員、車輛、工具、設備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,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足以使人心生畏怖、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,八項行為包括:
(1) 監視、觀察、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。
(2) 以盯梢、守候、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、居所、學校、工作場所、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。
(3) 對特定人為警告、威脅、嘲弄、辱罵、歧視、仇恨、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。
(4) 以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,對特定人進行干擾。
(5)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、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。
(6) 對特定人寄送、留置、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。
(7)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。
(8)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,訂購貨品或服務。
報案流程
明訂警察接受報案處理SOP,警察調查、製作書面紀錄,必要時得發書面告誡(行為人或被害人不服,十日內可提異議),若二年內再犯,得向法院申請發給保護令(最長二年,可申請延長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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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罰則
(1) 跟蹤騷擾: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(告訴乃論)。
(2) 攜帶凶器: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併科五十萬以下罰金(非告訴乃論)。
(3) 違反保護令: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併科三十萬以下罰金。
(4) 可預防性羈押:持凶器跟騷或違反保護令,法官認定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認定會反覆實行之虞者。
※家人、上司、徵信業者、媒體狗仔的跟騷行為不試用於《跟蹤騷擾防制法》,跟騷行為要件僅限縮在與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」,其他因夙怨、債務糾紛等原因而為的跟騷行為皆不適用。
這份立法得來不易,也來的正是時候,遇上恐怖情人或過度追求者都能報案來保護自身安全,也要提醒正在追求心儀者的朋友,要注意跟蹤騷擾行為的八大定義的第五項「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、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」,分寸要拿捏好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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