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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禍救人反被告,到底該不該救?六條文保障自己也保護你的良知

這幾天因為林志穎火燒車事件,讓汽油車、電動車安全性受到廣大的討論外,還有究竟該不該救人這個舉動也是相當多人在探討,有人說還好現場看到的是工人,單純只想救人、把人救出來,若是一般人,可能因為火勢擔心自身安危及救人反被告的認知,只是在一旁打電話報警。

 

這沒有對與錯,出發點、考量的也都有道理,但必須說,若今天看到林志穎火燒車狀況的是後者,很大的可能結局是跟保羅沃克一樣成為焦屍。

 

 

因為救人、移動傷者被告的事件是真的有,如果是你遇到,你會選擇怎麼做?救還是不救?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王珏瑋小隊長分享了他的看法,覺得非常有道理,及台灣法律保護施救者的六項條文,大家可以看一下,保障自己,也保護自己的良知。

 

究竟該不該救?你先問問自己以下5個問題。

 

1. 救人算不算做壞事,那見死不救算不算做善事?

 

2. 頸椎受傷危險,還是燒死在車內危險?

 

3. 救人的時候,是要思考如何救人,還是思考要不要救?

 

4. 當你的親人是待救者時,你會希望遇到上述哪種思考的人?

 

5. 提出救人可能會被告的議題,是不是預知這將是流量密碼?

 

 

救人反被告,都怪自己多事害人受傷更嚴重?我的拙見。

 

1. 頸椎受損在撞擊的當下傷害已造成,會不會癱瘓也已決定,若你心疼患者終身癱瘓,那就讓他在車內活活燒死,他與他的家屬不用辛苦一輩子。

 

2. 你扶跌倒的老人家,要不要擔心他肩膀會被你拉到脫臼,你牽老人家過馬路,要不要考慮性騷擾問題。

 

3. 任何人本來就都可以告任何人,不用因為你有作為或無作為,而後續就是法院受不受理,檢察官起不起訴,法官有沒有裁罰,還有你反告對方誣告或妨礙名譽的勝算應該不小。

 

4. 各行各業都有恐龍、天兵、不食人間煙火的人,所以是不是就不敢上學、存錢、搭車、吃飯、就醫、報警,還有選舉不知道要選誰。 

 

除此之外,台灣法律也是有在規範與保障這樣的一個行為,讓出於本性的善良顯得更偉大及重要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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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24-1條

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,不罰。但避難行為過當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
 

民法第150-1條

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,不負損害賠償之責。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,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。

 

行政罰法第13條

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,不予處罰。但避難行為過當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。

 

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-2條

救護人員以外之人,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,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,適用民法、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。

 

醫師法第28-4條

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,執行醫療業務,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,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4.臨時施行急救。

   

憲法第23條

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,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、避免緊急危難、維持社會秩序,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,不得以法律限制之。

 

世界上雖然該死的人很多,但至少眼前待救的人,你還不確定他該不該死。希望上述的分享,可以挽回一些剛將善良埋葬的人。(資料來源/119急救現場)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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