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富貴一生卻落得在牢裡等死!真的覺得感慨,好好的當個人不香嗎?

人的貪婪無度造成他現在的結果!

 

小沈沈慶京晚年若無意外,就是在牢裡老死的下場吧,對於富貴一生的這人,下場真的是值得大家警惕與借鏡。有時我真搞不懂,一個如此的富豪,都踏馬的這麼老了,還這麼死要錢是要幹嘛?


 

事情是這樣,3/26地方法院判處老沈有期徒刑 10 年之後,前幾天中工股東『堡新投資』委任律師,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發,指控沈慶京及相關人員涉犯證券交易法「特別背信」等罪。

這絕對又是對老沈一記重拳,老沈的屎肯定被打出來,其公司的涉案相關人員,我直接說,屎定了。

前幾天根幾位資深的律師聊這案子,更加強我對於法的瞭解跟認知,以下跟大家分享,讓大家要對守法務必有敬畏之心。

 
股東『堡新投資』聲明指出,依公司法及相關實務見解,公司負責人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,應以全體股東利益為優先考量;倘若公司資源被用於特定個人,或沈慶京實質掌控的私人企業,且未經合法程序與合理決策,即已偏離經營裁量的合理範圍,經營階層未能主動釐清責任並採取適當作為,形同使公司治理機制失去應有功能。
 

根據法院判決認定,沈慶京及相關人員於2017年至2019年間,透過中工公司以假捐款名義匯款,共計新台幣600萬元,交付予特定對象,以協助京華城開發案爭取容積利益。

 

上述資金屬於中工公司資產,卻被用於沈慶京實質掌控的私人企業,已引發公司資源是否遭不當挪用的重大疑慮。
 

 

然而,中工經營階層面對相關爭議,迄今未見積極處理作為,反而多以程序理由消極回應;甚至對市場派股東及相關人士,頻以內線交易、操弄市場等高度指控作為回應,態度相對強勢。

 

相較之下,對於沈慶京經法院認定濫用公司資金行賄之行為,卻仍採「事實未定」立場,外界質疑恐有標準不一之情形。

 

以上是他們的聲明。簡單說,股東『堡新投資』非常非常火大!

 

1.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「特別背信罪」

 

上網查一下,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「特別背信罪」,其構成要件包含:

 
  • 違背職務之行為: 將公司資金挪為私用或進行非法行賄,顯然違背了經營者的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」。
  • 致公司遭受損害: 600萬元的資金支出若被認定為「假捐款、真行賄」,且該行為導致公司面臨法律追緝、商譽受損或罰款,損害事實便明確。
 

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,資金若被用於爭取京華城沈慶京私利或其控制之他公司的容積率,而非中工全體股東利益,那老沈他們大概就掛了。

 

2. 法院既定事實的「擴散效應」

 

新聞中提到「台北地方法院已認定行賄」,同一份資金流向的性質在行賄案中已被判定為非正當捐款,這將成為背信案極為強大的事實,檢方只需證明沈慶京對中工有實質影響力,且決策過程違背程序,成罪機率不低。

 

堡新投資此次告發的對象除了沈慶京,還包含相關人員,在法律上,如果現任經營團隊明知資金遭不當挪用,卻以無罪推定為由不採取法律行動求償,這可能構成「消極的不作為背信」。
 

 

從法的邏輯來看,我認為老沈被判有罪的機率相當大,原因在於「資金性質」一旦被刑事法院貼上「行賄款」的標籤,它就絕對不可能同時具備「合法的公司捐款」性質,對吧。

 

當資金用途非法,挪用該資金的決策者就難逃背信罪的追訴,這次堡新告的是《證券交易法》中的特別背信罪,如果檢察官認定他挪用中石化或中工的資金去支付上述行賄款,這就絕對屬於「掏空公司資產」的範疇。

 

所以基本低消將是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,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,已經很老的老沈,幾十年的牢獄,想活著出來,真的太難!
 

 

大家可能想說我怎麼不講柯文哲,老柯太多人分析,我也講他肯定老死監牢,懶得提他,看到老沈又被重擊,我真覺得感慨阿,好好的當個人不香嗎??

 

像我,好不容易變成有錢人,我絕對要奉公守法,外出也務必注意安全不闖紅燈,平平安安當個有錢人來享受人生,這樣有什麼不好?對吧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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