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違規檢舉條文修正,近300萬件檢舉將無效
去年台灣交通違規檢舉高達近600萬件,其中違規停車高居舉發第一名,這也衍伸出另一個問題,出現檢舉人特定連續性、惡意性、報復性的跟拍檢舉,之前台北市就出過一名檢舉魔人,一年告發一萬多件相當誇張。
而在近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部分條文,正面表列兩大類、46項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事項。
一、動態違規共41項
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,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違規項目,包括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、未戴安全帽、點燃香菸駕駛、手持行動手機、未保持安全距離、危險駕駛、惡意逼車、不禮讓行人等。
二、靜態違規共5項
主要限縮於路口、行人穿越道、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,包括違規並排停車、占用身障停車格、在公車站、交岔路口、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停車等五項。原本民眾最常檢舉的紅黃線違停,並不在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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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往檢舉量佔了約50%的紅黃線違停、任意駛出邊線、不依規定減速慢行、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等,修法後若無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,將不再開放名眾檢舉。
有些民眾會利用行車紀錄器紀錄、截圖來檢舉,短短5分鐘內檢舉了9次,造成警力的耗損,這次也明定民眾在檢舉同一輛汽車違規時,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,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已舉發一次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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