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媳婦發燒話題》老公過世有撫養公婆義務 卻無繼承財產權利?

 

根據現行《民法》規定,如果夫妻一方死亡,婚姻主體已不復存在,婚姻關係也就因此消滅,如果他方再婚沒有重婚罪的問題,也不需要經過夫家的同意;但「姻親關係」是依舊存在的,不會讓既有的婆媳關係或翁婿關係消滅。 

 

姻親關係依舊存在有什麼影響呢?最近媽媽群組裡瘋傳的資訊,短短一句話「老公掛了,必須撫養公婆,但分遺產的時候卻沒有繼承權。」讓所有媳婦們聽到大驚,真的假的!?

 

這句話只對一半。

 

老公過世,有撫養公婆的義務嗎?

 

 

根據《民法》第1114條 左列親屬,互負撫養之義務 第2款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,其相互間」。

 

也就是說要有「同居」的事實,才需要討論是否有撫養他方父母義務,現在很多人結了婚都沒有跟父母同住,就沒有這個問題,除非例如兩個人有小孩,因為教養、經濟、照顧上的問題,選擇跟公婆同住,那就有扶養義務的討論空間。

 

但那也不用擔心,因為《民法》第1115條所列的撫養義務順序,媳婦排在第6順位,前面還有直系血親親屬、家長、兄弟姊妹等,除非前面5個順位的人都不須負擔撫養義務,才會輪到媳婦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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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者,根據《民法》第1117條所示,對方父母必須「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」才有被扶養的權利,若真的輪到自己必須負擔撫養義務,又要獨自照顧小孩,有經濟上的困難,則能根據《民法》第1118條「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,免除其義務」,提出免除扶養義務。

 

老公過世,沒有公婆的遺產繼承權?

 

這句話基本上是沒錯的,根據《民法》第1138條所示,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外,依序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→父母→兄弟姊妹→祖父母。「媳婦」對公婆來說屬於「直系姻親卑親屬」,不是「直系血親卑親屬」,所以沒有繼承資格;同理女婿也沒有。

 

 

但如果夫妻有小孩的話,根據《民法》第1140條所示「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」,小孩可以代位繼承原本爸爸的那份遺產。

 

當然若今天媳婦跟公婆的關係很好,公婆也懂得提早處理遺產事宜,特別在遺囑上寫要給媳婦的遺產,那就可以,但前提是不能損害到配偶與其他順位繼承人權益。

 

看完以上,媳婦們清楚了嗎?不用被不清不處的資訊自己嚇自己。

 

這時候立刻有人說,「最快活就是當小三了,搶人老公、不用照顧公婆、若在外偷生小孩未來還能回來分遺產」,怎麼好像很有道理一樣,但這不用問我,我沒有小三,不清楚不知道也不了解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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